12 附属构造结构性缺损评定

12 附属构造结构性缺损评定

12.1 一般规定

12.1.1 附属构造应对河床及调治构造物、翼墙、锥坡、护坡、其他附属设施等构件进行结构性缺损评定。

12.1.2 河床及铺砌缺损应计入所在桥跨评定,导流堤、丁坝等调治构造物缺损应计入受影响桥跨评定。

12.1.3 翼墙、锥坡、护坡缺损应计入相邻边跨评定。

12.1.4 其他附属设施缺损应计入附属构造所在桥跨评定。

12.2 河床及调治构造物

12.2.1 河床结构性缺损评定应按表12.2.1执行。

表 12.2.1 河床评定
评定指标 评定标度
0 1 2 3
河床铺砌缺损 - 轻度缺损无塌陷 局部塌陷 大面积塌陷
河床冲刷 - - 明显冲刷,未超过一般冲刷线 严重冲刷,超过一般冲刷线
河道淤塞 - - 明显淤塞 严重淤塞
河道迁移 - 明显迁移,但对结构无影响 明显迁移,造成墩台局部冲刷 严重变迁,造成墩台冲刷严重

12.2.2 调治构造物结构性缺损评定应按表12.2.2执行。

表 12.2.2 调治构造物评定
评定指标 评定标度
0 1 2 3
缺损 无缺损或未设置 轻度缺损 明显缺损,未对相关结构造成影响 严重缺损或对相关结构造成影响

注:调治构造物包括导流堤、临近的丁坝等构造。

12.3 翼墙、锥坡、护坡

12.3.1 翼墙、锥坡、护坡结构性缺损评定应按表12.3.1执行。

表 12.3.1 翼墙、锥坡、护坡评定
评定指标 评定标度
0 1 2 3
缺损 - 轻度缺损 中度缺损,未对相关结构造成影响 严重缺损,对相关结构造成影响
裂缝 - 宽度小于0.5mm 宽度介于0.5~1.0mm 宽度大于1.0mm
变形、变位 - 有外鼓 有位移 局部塌落

12.4 其他附属设施

12.4.1 其他附属设施结构性缺损评定应按表12.4.1执行,未按标准或设计文件设置的附属设施评定标度值应为3。

表 12.4.1 其他附属设施评定
评定指标 评定标度
0 1 2 3
缺损 - 轻度缺损 中度缺损 严重缺损

条文说明:
其他附属设施包括相关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设置的检修道、检修梯、检修车、气动装置、防抛网、声屏障、防洪标志、助航标志、避雷设施、航空障碍标志等附属设施,以及防车、船撞击的设施。